发布日期:2024-11-01 07:40 点击次数:192
对于对张某某拒服兵役行为实施鸠合惩责的通报
张某某,男,身份证号:******20031005****,应届大专毕业生,南丰县市山镇东谈主。该后生于2024年6月自发应征报名,经体魄查验、政事窥探及格后,9月上旬参加预定新兵役前锤真金不怕火技艺,经县征兵责任引导小组召开鸠集核定新兵会议被批准抓戟之后,照章服兵役理解荒芜,屡次提倡离队苦求,并有过激行为和倾向,经县征兵办、下层东谈主武部责任主谈主员和该新兵家长、支属屡次反复锤真金不怕火未果,仍然拒却履行兵役义务,于9月12日22时离开预定新兵役前锤真金不怕火集训队。
天然张某某未追究投入戎行,但其行为发生在我县召开定兵会议之后,严重浮松了我县多年来“奋勇抓戟、矢志报国”的考究氛围,性质绝顶恶劣,依据《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章第五十七条和《江西省征兵责任条例》第六章第三十条限定,决定对张某某作念出如下处罚:
1.处以罚金6000元,罚金上交县财政,列入征兵经费款项。罚金由市山镇东谈主民武装部按照法定门径收缴,对拒不履行罚金决定的,照章苦求由县东谈主民法院强制实行。
2.由市山派出场所户口登记系统中对其标注“拒服兵役”,用工单元政事窥探时,市山派出所对其试验施展注明“政事想想辨认格,拒却、避让服兵役”。
3.县东谈主民法院将此东谈主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纳入个东谈主信用记载,通报县委组织部、县公安局、东谈主社局、锤真金不怕火局、市集和质地监督贬责局、房管局、银行等联系单元和部门。
4.两年内公安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放洋(境)手续。
5.两年内教体局取消其升学报考经验,组织东谈主事部门不得将其选取为公事员、参照《中华东谈主民共和国公事员法》贬责的责任主谈主员和国有企业员工。
6.两年内市集和质地监督贬责局不得为其颁发商业派司,房管局不得为其本东谈主和父母办理保险性住房,银行不得为其办理贷款业务。
7.将张某某处罚效力通过媒体向社和会报。
南丰县征兵责任引导小组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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